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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所:解密区块链+供应链的炼金术|八维Share

  (四)

  可抵

  对于“可抵”的要求, 我们认为应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 在债权凭证在流转过程中, 上级供应商与下级供应商间使用债权凭证抵偿双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债务的可行性;

  2.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抵偿安排与传统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的界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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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抵偿安排

  在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平台中, 实现核心企业信用下沉的关键在于债权的拆分转让与以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债务的安排。

  债权拆分转让的意义在于实现持有债权与应付债务金额上的匹配。而以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债务的意义则在于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基于上游供应商间的贸易关系沿供应链不断流转, 实现核心企业的信用灌溉。

  以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债务实质是合同双方对清偿方式的合意变更, 即由现金给付变更为债权转让给付。从民法理论上讲, 根据清偿效果的不同, 又可分为代物清偿与债的变更。

  实践中, 广泛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往往会通过上述方式化解。而司法裁判中也对该等方式予以认可。以王梅与刘艳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吉01民终2607号)、扬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诉周志羊债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7)冀11民终1295号)为例, 当事人以销售货款充抵欠租以及当事人以工程款债权转让予债权人用于偿还借款的安排皆被司法机关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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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凭证与支付结算工具的界限与认定

  如果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债务模式下, 应收账款凭证本身作为交付物与传统支付结算工具(如票据、法定货币等)的界限在何处?如果普遍接受对核心企业的债权作为清偿方式, 是否存在创设支付结算工具甚至挑战法定货币或者法定支付结算工具的风险?

  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债务的合意性与支付结算工具的无合意性。

  我们在上面提到, 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债务的本质是合同双方对清偿方式的合意变更, 即由现金给付变更为债权转让给付。这样的行为在双方明确意思表示下达成, 而非单纯的一方交付另一方无条件接受。因此, 对于平台而言, 要做到尽可能地实现被清偿之债的双方就清偿方式变更达成合意, 特别是双方就变更清偿方式达成书面协议的环节, 以将债权转让清偿债务特定化为单次交易上双方合意的产物, 而非类似于票据或法定货币等依赖于法律规定而非合意接受的支付结算工具。

  (五)

  可付

  对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可付”的要求, 我们认为主要关注的是在应付账款到期清付阶段平台提供资金分拨而产生的“资金二清”风险及其解决路径以及核心企业采用票据作为支付结算手段进行清付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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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二清风险及化解路径

  (1)资金二清的风险 无论是核心企业委托平台直接向最终持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各级供应商直接清付还是核心企业委托平台按照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流转路径逐级清付至各级供应商的清付方式, 均存在平台先向核心企业收取资金, 再向各级供应商进行付款的行为。  无论是核心企业委托平台直接向最终持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各级供应商直接清付还是核心企业委托平台按照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流转路径逐级清付至各级供应商的清付方式, 均存在平台先向核心企业收取资金, 再向各级供应商进行付款的行为。

  核心企业委托平台进行清付并事先付款至平台的行为可能致使平台被认定为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或将面临监管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化解路径

  为了避免平台陷入非法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 一般平台均会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或与银行合作接入银企直联系统, 同时利用智能合约技术, 将资金清算与持有人信息勾稽, 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代付服务实现资金的及时、准确清付以保证资金流转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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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结算方式衔接

  实践中, 有不少核心企业仍采用票据支付应收账款, 也存在不少供应链话语权较强的供应商从交易安全角度要求核心企业采用票据结算的情形。尽管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平台下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对传统票据(商票或银票)结算(贴现或承兑)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替代性作用, 但实现与票据结算方式衔接, 也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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