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当智能合约用于记录全部或部分法律协议时,它们产生了新的挑战和弊端。它们不像书面协议那样私密,就其密码没有以人类可读语言公开揭露和解释而言,它们可能促使甚少有人理解的标准化合约安排的形成。更令人担忧的事实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自主和去中介性可以支持和促进犯罪活动。区块链技术有可能影响法律协议,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各方都可以依靠加密安全法来创建促进违法活动的智能合约。
其三,全流程自动化的智能合约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从理论上说,将智能合约用于商事活动,可以解决信任与担保问题。合同的磋商、订立与履行的各个阶段被计算机程序取代,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甚至司法干预都可以被排除掉,也不会出现违约问题。纯粹从技术角度来看,确实如此。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商事活动是非常复杂的,不但当事人主观上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且如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客观情形发生,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变更、解除或免除违约责任。对于智能合约而言,上述情况发生时也无法阻止合同的自动执行,可能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The Dao事件中,智能合约的自动代码运行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平台,取代法律、中介和人际关系成为信任的实现载体。黑客利用The Dao智能合约中的编程错误非法盗取平台巨额资金时,其智能合约依然自动运行,无法辨识窃贼和合法客户,更无法追回被盗资金。这对于传统合同来说,是无法想象的。
其四,智能合约会增加新的成本。传统合同是灵活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绩效标准(通常定义的合同条款)来创建可执行的协议,而无需完全了解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将商业惯例纳入协议,从而避免了明确但多余的谈判。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非正式修改或有选择地执行动态调整合同。这两种形式的灵活性和合同履行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提高了交易的整体效率。智能合约消除上述灵活性,可能会产生比其寻求解决的成本更为严重和棘手的成本。
区块链算法下的权利保护
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征是匿名性,非对称加密算法的应用,使得用户信息的全网共享与隐私保护相结合成为可能。虽然在比特币这样的区块链系统中,交易内容和节点地址都是公开可见的,但是各个节点却无法获知其他节点背后用户的真实身份。通俗地说,在区块链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理论上,节点信息的匿名性在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中很难被突破,用户的个人信息很难被他人侵害。
区块链系统都是特定用户用来从事某种交易或者其他活动的载体,无论在何种应用场景下,有两个要素不可或缺:一是主体,即区块链系统的用户;二是行为,即商事交易或其他社会活动。因此,在区块链2.0和3.0阶段的应用场景中,至少应该在两个方面加强用户的权利保护。以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为例:一是用户身份的匿名性。各种金融机构之间有效和安全地共享用户数据的困难可能导致用户重复身份验证的高昂成本。这也间接带来了某些中介机构披露用户身份的风险。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交易的一方或双方可能不愿意让另一方知道其真实身份。二是交易的保密性。在线交易系统应尽可能最少地披露用户交易和帐户信息,包括:(1)任何未经授权的用户都无法访问用户的交易信息;(2)未经管理员允许,系统管理员或网络参与者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用户的信息;(3)即使在意外故障或恶意网络攻击下,也应始终安全地存储和访问所有用户数据。
四、规制算法与算法规制
作为一种解决节点如何形成共识的技术方案,区块链算法本来只存在于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制度貌似互不相关。不过,一旦区块链技术进入到具体的应用场景,势必会涉及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甚至会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到社会秩序。区块链规制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以诱导市场行为者的意向行为,从而解决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所引起的外部性问题。
技术是中性的吗?――区块链算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技术是一种客观存在,对其不应该附加任何价值判断,有利还是有害完全取决于应用技术的人。因此,有人主张“技术价值中立论”,指技术只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工具和手段,在政治上、伦理上和文化上是中性的,没有好坏、善恶以及对错之分,即技术本身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就区块链算法而言,其在加密货币方面的应用,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洗钱、赌博、贩毒等犯罪活动,也可以被用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成为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技术没必要规制。另外,作为一种客观的、静态的存在,技术不被使用时也无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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