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获悉,最近,常州的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说自己借给朋友林某341个比特币,对方不肯归还,要求法院判令,让对方归还,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说:“林某需要用钱,徐某他又没有人民币,就出借了300多个比特币 ,他认为林某没有还,就起诉了。”
法庭上,林某辩称:自己已经归还,对此,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后发现: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王明说:“民法典对于物是怎么规定的,就是说,物是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我们法律所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但是比特币显然不是不动产,也不是动产,法律也没有规定它为权利客体,所以从法律上讲,它不能构成法律上的物。”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的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比特币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王明说:“最终裁定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风险应该是要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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